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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购房最新政策,购房好时机来了

发布时间: 2023-09-15 22:15:24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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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4日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
发布关于
玉林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全文内容如下: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

玉林市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玉林城区(含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下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照其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实施购买车位补贴政策。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玉林城区购买新建车位,并完成商品房合同(车位)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照其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针对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以申请在项目首栋单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个月。对申请延期缴纳企业,采取备案一套缴交一套的延期缴纳方式,确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额归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玉林城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在玉商业银行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玉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玉林监管分局)


七、优化购房入学模式。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购买新建商业、办公(公寓)类物业和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购买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后,购房者在2024年度有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新生入学需求的可以排队入学。(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管委,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出台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贷款额度最高可调至60万元;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限缩短为6个月;缴存人符合购房提取的可预提其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新建预售商品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下调为3%;大力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优化“带押过户”流程。简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加快“带押过户”办理,有效降低二手房交易资金和时间成本。(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玉林监管分局、人民银行玉林市分行、市自然资源局、金融办)


十、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玉林监管分局、人民银行玉林市分行、市金融办)


十一、支持项目开发建设。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将已出让但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转型用于住宅等用途的项目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即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出让合同缴纳首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采取“容缺 承诺制”方式,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提前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推动人防工程接收工作。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维护使用人的权益,在保证人防工程性质不变、安全可靠、并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责任等前提下,有条件的项目可在做好法律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开展房地产项目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接收试点工作,并出具相应接收文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防空办)


在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的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的政策文件为准。



责任编辑: luojian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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